安徽出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滥用职权将注销执法证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19

人民网合肥3月14日下午,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期满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教育培训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执法人员应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执法、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和实施执法检查、应当规范执法举止、着装和使用文明语言,应当按照要求整理执法案卷,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应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应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包括,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滥用或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等。

“协警”“协管”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城市管理等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曾带来“临时工执法”等隐患。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设区的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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