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控编减编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思考

来源:环县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4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环县在加强控编减编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树立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理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力度等四项对策建议。

控编减编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当前机构编制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实现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事关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党风政风的重要工作。

一、环县加强控编减编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主要做法。

环县编办按照市上分解任务,紧扣“两个只减不增”目标,严守总量底线,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推进控编减编工作力度,今年环县共精简机构13个,核销机关工勤编制12名,超额完成了今年控编减编任务。

(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盘活用好现有编制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和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简政放权,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较多的部门,相应核减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该撤并的内设机构坚决撤并,该收回的编制坚决收回。

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严格落实《环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彻底解决机构整合不到位、职责履行不充分、人员划转迟缓等问题,将政府机构数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按照省市要求积极配合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行政编制按照减事必减编的原则,对职能明显弱化、工作任务量明显减少,以及实行大部门制改革的政府部门,要调整收回部分行政编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精减领导职数。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全面完成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事业单位的撤并整合。严格遵循“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已批复划分类别的事业单位认真完善“九定”方案。积极探索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逐步实施区别管理,推动建立“管总量、管标准,审核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体系。

完善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现有编制的使用效益,确保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用编需求,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对职能弱化、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逐步核减,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新设机构要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的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总量内调剂解决。建立健全领导职数使用核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权限依据编制数量及规定核定部门(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禁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二)以部门统筹协调为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控编减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环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及工作流程》等规定,进一步增强编制意识、法纪意识和沟通协调、监督管理意识。适时召开组织、人社、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调整完善工作措施,通报督促任务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到从严科学管理,规范、高效服务。

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把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管理、工资审批、经费预算等多个环节有效结合起来,实现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动态管理,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将实有人员控制在规定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之内。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责任,及时报送、变更、完善实名制系统资料,进一步规范出、入编管理流程,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前置把关作用。

严格控编审核制度。要按照“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严格执行省、市有关人员流动的政策规定,严把人员入口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机关事业单位涉及人员调配、领导任职、招考招聘等,都必须坚持进人控编审核制度,先由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再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组织、人社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考录、政策性安置、人才引进等计划时,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空编内安排。对新设机构、新增编制所需的人员优先从现有超编单位、人员编制富余单位调剂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要预留10%左右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专业人员。

积极推行员额经费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类和辅助类人员,要实行“经费包干、购买服务、人员自聘、合同管理”的办法。机构编制部门不再为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改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人员比例规定,核定部门和单位员额经费管理人员数额,财政部门依此核拨经费,鼓励用人单位购买服务,精干用工,切实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今后,机关工勤编制只减不增,逐年核减。

改进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选拔工作。加强各类基层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的整合,由组织、人社部门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在空编和自然减员指标内招考。在事业单位现有空编内,按照权限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吸纳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各类项目人员就业。各事业单位公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其他岗位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三)以监督检查为抓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严格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认真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严禁部门“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甘办发〔2013〕77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办发〔2013〕97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的实施意见》(庆办发〔2014〕10号)精神,严肃机构编制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加强控编减编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单位编制意识淡薄。

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无视“三定”方案的严肃性,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不能自觉地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上做文章。一是部分部门面对新增的职责任务总是第一时间提出增加机构编制的要求,二是“条条干预”现象禁而不绝,影响了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三是部分单位部门仍存在“编制部门所有”的传统观念,导致编制的动态调整难以进行。

(二)人员编制严重短缺。

编制的供应与需求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要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下大气力控编减编,消化超编人员。另一方面,还要满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益增长的机构编制需求,加强涉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重点领域和关系民生的机构编制配置。编制的供需脱节,导致了机构编制部门面临无编制可调的被动局面,也影响了职能加强单位和新设立机构履职作用的发挥。

三、对加强控编减编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效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理念。

编制就是龙头,编制就是法律。强化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微信等媒介广泛向社会宣传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广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编制就是法规”的意识,使其自觉执行机构编制法规和制度。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经费管理形式变更等事宜,都必须由机构编制一个部门承办,党委、政府或编委集体研究后,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设置与上一级对口的机构,不得把下级机构设置与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相联系,更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领导讲话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一律无效。

(三)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动态管理”的原则,推动编制管理由外延式膨胀增长向内涵式挖潜调剂转变;要严格编制使用,通过完善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

(四)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条例》和《解释》等规定,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大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占编不在岗等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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