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来源:环县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9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落实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本文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意见。

一、抓住契机,乘势而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必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的要求抓住契机,乘势而上。2007年以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温家宝总理签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出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特别是2009年6月17日,中央纪委以中纪发〔2009〕15号文件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成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它的加强有利于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有利于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层次和实效。同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该项工作的成效,是衡量和检验一个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和编制部门整体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今年两会的胜利召开,李克强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郑重提出约法三章: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这是新一届政府向社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新一届国务院领导集体着力推进廉洁政府建设的具体举措。因此,我们应当敏锐的抓住这一契机,主动工作,在新的起点上乘势而上,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水平。

二、围绕核心,查找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就必须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积极创建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平台。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部门职能分配,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项工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人为因素较大。目前,机构编制工作更多的是凭借干部的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与之发生冲突时,自律意识就可能倾斜,问题就随之发生。少数单位出现的超编问题也与没有刚性手段和惩戒措施息息相关。另外,机构编制工作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上较模糊、难定性,没有量的规定,很难操作,例如公安机关的编制核定标准问题就较难解决。因为没有标准,监督检查工作也就很难“量刑”。 二是贯彻《解释》需要实践。《通知》、《条例》、《暂行规定》和《解释》等法规性文件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总的看来,刚性约束力得到了加强,但是,这还不够。根据《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解释》的出台,加强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威慑力度,有效的遏制了超编进人问题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单纯靠一至两家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三是法规执法不严格。《条例》、《暂行规定》、《解释》相继出台,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中央编办的部署,县级以上编办普遍设立全国统一的“12310”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软。在对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的因为碍于情面,对发现的问题不愿较真;有的因问题根源在领导,予以内部消化处理,致使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受监督权限制约,如领导职数的配备监督,受干部管理权限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也很难解决,这些情况,导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难以树立。

三、硬件软件,全面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就必须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要加强硬件建设,即制度建设。当前,机构编制部门必须创新监督管理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首先是实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的情况。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审批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然后是实行机构编制审计和考核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终考核内容。最后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编制部门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和机构编制审批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机构编制部门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二要加强软件建设。即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把敢碰硬、敢坚持原则、敢维护编制纪律、真抓实干的人放在重要岗位,积极培养。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干部的能力素质,增强服务大局本领,使机构编制部门的龙头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繁重任务相比,我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还有一定差距。列宁曾经讲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就等于零”。目前,多数县(市)、区机构编制监督力量还很薄弱,个别地方还存在监督检查工作临时安排、临时指派的现象。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就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严肃工作,需要深入实际、真抓实干,只靠出台几个政策、下发几个文件、搞几次检查是远远不够的,要“沉下去”抓出实效,树立监督检查的权威,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扫清阻碍,才能真正体现出监督检查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几个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对象和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以执法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但也明确监察机关与机构编制部门在工作中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重要的检查活动中两个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合力;二是机构编制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并属于监察对象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三是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监督检查的对象: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和团体。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决策审批情况及审批程序、统计情况等。同时《规定》列举出机构编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三个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更能准确理解监督检查内容。

二是讲究科学的方式、方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例行检查是为了使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审核、调动人员的审批等都属于例行检查。例行检查一般按照拟订方案、发出通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总结讲评等程序进行。专项检查是选择性地对某项重点工作、专项工作进行的,针对性强。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调查方法,也可责成下级职能部门完成,上级编制部门要及时督办,必要时可回访。如今年国务院开展的约法三章“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 落实情况就属于专项检查。

三是抓好监督检查的关键环节。监督检查要抓住审批、执行、反馈评估三个关键环节。审批环节,也就是决策形成的过程。执行环节关系到政令是否畅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两方面:一是当地政府对上级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是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反馈评估是对机构编制运行的绩效进行总结、反馈。在这方面,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是机构编制统计和分析,《条例》中把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体现反馈评估工作的重要,所以机构编制部门在这个环节中要发挥好监督检查作用。

四是综合运用监督管理手段。机构编制立法前,机构编制部门采用传统的行政、经济手段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行政手段: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一是下文通报,责令整改;二是报告上级编制部门出面制止;三是冻结其一切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手段:主要是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协调的约束机制:一是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编制数预算各单位的全年办公经费;二是对超编人员,建议财政不予核拨工资,不予安排经费;三是对吃“空饷”人员,坚决停发其工资;四是参照个别地区对单位用编进人实行“超编要罚、空编有奖”政策;五是实行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和责任审计制度,做到明确责任、奖罚分明。法律手段:一是依法收缴单位印章、单位牌子;二是依法撤销机构、注销编制,三是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管理,创新方式。

一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首先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监督手段,进一步完善审核制度,加强对部门、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其次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直接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工资统发管理,加强对机构编制的有效监督。再次是对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实行跟踪督查制。然后主动出击,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监督的专项检查。最后是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是适应改革需求进行机构编制监督。针对不同类别与不同性质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对其监督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措施应有所不同。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作法,对机关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管住,对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要管活,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放开。五是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法制化进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最有力的“尚方宝剑”,就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的法制化建设,通过立法将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的问题,逐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机构编制监督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构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协作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客观上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增强内部业务处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的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压力。特别是与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措施并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共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健康发展。四是形成“督查-调研-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督查-定案-处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督查-调研-创新”新的工作机制是新时期的必然选择。在督查一个问题时,如果发现这个问题比预计的严重、复杂,只靠督查不能真正解决,就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管理办法,这就形成了“督查-调研-创新”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不仅要处理问题,更要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监督检查工作面对的是基层,它在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提出创新手段的针对性上有更好的条件。所以“督查-调研-创新”工作机制可以作为将来主要的工作机制之一去研究。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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