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编办印发《关于明确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来源:甘肃机构编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安委函[2017]5号)要求,经认真研究,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明确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国土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地质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闭库验收合格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后,由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矿山企业采空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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