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立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现行的机构编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既能保证当前工作的需要,又能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层次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审批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市县公立医院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床位数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综合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 内设机构
第七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综合管理机构。未评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5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4个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8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12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市(州)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4个以内。
第九条 临床医技机构。由市县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后勤服务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十一条 市县公立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三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市县公立医院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市县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和门诊量等因素核定编制。床位数由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核定,报上一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1001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1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床位数在301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未评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 1.4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市(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1.5万的比例核定,大城市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1万的比例核定。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1万的比例核定;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县(市区)一般按与服务人口1:0.5万的比例核定,原则上人员编制应不少于10名。
第十五条 市县公立医院日均门诊量按与床位数 3:1 的比例确定,每增减 100 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 6-8 名,其他医院增减 5-7 名。
第十六条 对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医药科研任务的二级以上市县公立医院,可在人员编制核定数的基础上,按1-2%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对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基层帮扶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的市县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 2-3%的比例核增相应的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市县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编制总数的15%。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九条 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配备人员编制与精减超编人员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市县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 市县公立医院按照本标准增加的编制,应在市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比例高于本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暂维持现有人员编制总额不变,不再新增人员编制,逐步与本标准接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四章 领导职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医院编制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按以下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在100名以下的,核定3-4名;人员编制在101-300名的,核定4-5名;人员编制在301-500名的,核定5-6名;人员编制在501-800名的,核定6-7名;人员编制在801-1000名的,核定7-8名;人员编制在1001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第二十三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职数为1-3名。临床医技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