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15〕135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精神,结合目前权责清单建设情况,按照“简政放权、对应承接、便民高效”的原则,经2015年11月17日市政府三届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9大项19子项,其中,承接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承接新增的备案事项3项,承接新增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大项13子项,承接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子项,变更名称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向县(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项,向县(区)下放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5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批调整后,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177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38项,备案事项84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认真做好“接、放、管”工作。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对应取消,对承接省政府下放新增的要明确承接主体,及时制定并公开审批要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下放给县(区)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尽快下放到位,主动做好指导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服务好。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的调整,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三定”规定的修订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编随事走、人随编走。
附件: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59大项19子项)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市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59大项19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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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接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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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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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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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辖区内)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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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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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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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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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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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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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接新增的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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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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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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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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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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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接新增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3大项13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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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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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水库、水事工程、水电站建设项目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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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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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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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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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制定 |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
市发改委 |
大项已列入市级现有目录,本次只新增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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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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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市管医院和市管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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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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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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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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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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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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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限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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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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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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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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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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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接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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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别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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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以下隶属于市级、跨县(区)、省上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上述条件之外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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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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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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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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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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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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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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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全部下放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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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
将中央在庆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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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
除省属项目外,全市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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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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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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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改、扩、建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卫生审核 |
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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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货运施工车辆市区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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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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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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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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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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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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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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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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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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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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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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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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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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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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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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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市、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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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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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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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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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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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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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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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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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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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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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子项内容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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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制定 |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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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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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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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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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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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地价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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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名称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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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变更后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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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
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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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县(区)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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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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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
省林业厅 |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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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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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省发改委 |
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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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
省发改委 |
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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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市安监局 |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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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县(区)下放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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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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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
市发改委 |
县(区)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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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级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县(区)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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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市发改委 |
县(区)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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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发改委 |
县(区)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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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
市运管局 |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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