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审改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6

 

 

 

庆市审改办发〔2017〕9号

庆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3号)精神,按照《庆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7〕156号)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顺畅,决定在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切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摸底,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于9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9月20日前报市审改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0月21日至11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核,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提供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送市政府统一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确定专人办理,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衔接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保障专项行动有序推进。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理群众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大监管,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各县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县区“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 员名单
         2.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 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3.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 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4.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 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5.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 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联系人:高  伟                         电话:8237262              传真:8232167  824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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