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达到4次的,按一个旷工日折算。有事有病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必须书写请假条,申明理由。
2、请销假审批权限。科员、办事员、工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副局长)审批;1天以上至3天的,经科长(副局长)审查后由分管副主任或登记局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任审批。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批准(其中副科级干部请假半天的,由科长审批);1天以上的,由主任审批。副主任请假由主任审批。
3、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承办的业务,不得贻误工作,假满后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原请假审批程序履行续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科(局)都要指定人员负责本科(局)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人秘科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统计,年底进行全面考核通报。
5、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按照工作年限计算休假天数,由本人和科(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休假意见,经分管副主任、登记局局长同意后,汇报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具体休假人、休假天数、休假日期由人秘科按会议确定精神统筹安排并负责登记,年底进行汇总通报。请假时间较多的,适当抵顶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