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

来源:人事秘书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0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应公开的各类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及时予以公开。

2、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重点公开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或应当为群众所知情的事项,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针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县乡基层和社会群众等不同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开。

(三)主要内容

办理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公开。主要内容有:

1、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内容。

(4)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5)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与事项。

(6)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2、应向县(区)和市直单位公开的事项

(1)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

(2)其它应该公开的事项。

3、应向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1)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办法、程序和结果。

(2)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四)程序和形式

1、基本程序

(1)各科(局)提出各自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人事秘书科统一汇总。

(2)对汇总后的公开内容,汇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组织实施。

2、主要形式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通过公开栏、网络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

(4)向社会公示。

(5)实行挂牌办公、亮牌服务,并设立举报箱、“12310”举报电话。

(五)纪律与监督

1、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2、各科(局)应在办公室内备有向社会公开的办事内容和工作流程图、示意图,便于群众监督。

3、人事秘书科应及时将各科(局)办事公开情况汇总后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4、设立举报箱、举报投诉电话(0934—8613786、12310),接受举报投诉,及时予以调查答复。

5、从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纪检监察部门及离退休老干部中聘请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员,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6、将政务公开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科(局)半年自查、年底全面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7、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科(局),限期予以改进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科(局)负责人和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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