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来源:人事秘书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05

(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常办的原则,对属编制部门职能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按程序能够受理的工作事项,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程序限时予以办理。

1、市直单位和县(区)编委、编委办呈报的有关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和增减、调整编制事宜,属市编委审批事项,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调研论证,并择机提交编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或报省编委办批准。从最后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编委办审批事项,30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办结。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审核,当日办结。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4、讨论研究后需签发的《控编卡》,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办结。

5、市管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市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7、市直单位和县(区)编委办有关工作方面的咨询,即时予以答复。

8、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容易查处的,3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较难查处的,6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9、对基层或同级其他部门领导批示或群众反映的机构编制方面的信访件、查核件或举报电话,容易查处的,3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较难查处的,6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承诺的办理时限,认真负责,切实做到诚信服务。

(三)工作中不得无故推诿或超越时限,对因推诿或超越时限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