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

来源:人事秘书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05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2、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廉洁从政、勤政为民。

3、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4、不准在商务经营活动中兼职或未经批准在机关外兼职领取报酬,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馈赠,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吃喝、娱乐活动。

5、因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时,不准超过规定标准开支,超标者费用自负。

6、领导干部重大家事活动应向组织汇报,建立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簿和重大家事登记簿,由人秘科负责登记管理。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侨迁新居进行大操大办,不准拖欠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买房、建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7、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严以律己,热情服务,杜绝官僚主义,密切党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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