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工作规则

来源:人事秘书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05

(一)职责任务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办市级、指导县(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规定和办法;拟订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方案)和县(区)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及市、县(区)之间的职责划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承担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乡镇机关领导职数限额;审核市直机关县、科级干部职数和科级以下人员的结构比例;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4、审核市直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审核和调整县(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和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供给渠道。

5、审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撤销、更名,审核市直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职能及经费供给形式界定;审核县(区)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立、调整、撤销及更名。

7、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细则,督促指导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法规、条例、办法、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9、讨论研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大工作决策、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有关事宜。

10、承办省编委办、市委、市政府及市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市直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涉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报告、请示等除外),均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正式请示文件,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科登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阅批后,由机构编制管理科、监督检查科受理。县(区)上报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检查、机关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报告),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科登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阅批后,由相关科(局)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或提出办理意见及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2、相关科(局)接到请示文件后,必须认真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副主任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审核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对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要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口头或书面汇报。

三)文件审批

1、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签,或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安排送市委、市政府其他领导审签,然后按文件制发规定程序办理。

2、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分管副主任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4、市直部门要求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签的公文,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必要时请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5、有关全市性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决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凡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和更名,行政、政法专项、事业编制的分配和调整,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其中副县级以上机构或副县级以上领导职数以及编制、市直和县(区)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等事项,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其他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属于机构编制日常具体工作的文件、通知、报告等,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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