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AB岗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离岗告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庆阳市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04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全市《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及AB岗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离岗告示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效能,努力实现公务员作风明显转变、纪律明显加强、工作明显改进、形象明显提升和机关管理明显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勤管理,是指对公务员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具体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销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假种及假期

  第四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要履行请假手续,具体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工伤假、丧葬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共八种。

  (一)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伤残者除外)必须离开工作岗位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婚假是公务员因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公务员初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可享受30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或再婚的,经批准可给10-15天婚假。

  (四)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经工伤鉴定机构认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五)丧葬假:公务员的亲属(父母及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7天丧葬假。若公务员需要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七)产假:产假是女性公务员生育子女而享受的特定假期。正常婚龄生育的(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婚后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增加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医院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产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公务员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接受节育手术的,经医院证明,可适当给予一定假期。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按期回单位工作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病假相关条款处理。

  (八)年休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公务员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的休假15天。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五条 公务员请假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印制的《请假审批单》,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电话或委托家人按程序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按职务层次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人按以下批准权限办理:

  (一)科员、办事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二)副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其他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请假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30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批。

  (四)本人请假结束后须亲自向审批人销假。

  第七条 凡连续请病假、工伤假10天以上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工伤假应有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未及时鉴定的,暂以医院证明为准,按病假批准,是否属工伤,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按工伤假对待)。超过半年的,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除附上述证明和《请假审批单》复印件外,病假还需附单位调查核实同意请病假的证明原件,工伤假必须提供工伤鉴定机构的认定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部门领导批准的请假手续,均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案保存,并建立个人考勤档案。凡请假超过半年的,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应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

  第九条 全年累计病、事假未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冲销年休假天数;超过3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公务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公务员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年休假既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但因承担野外工作或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没有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在下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 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连续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要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

  (二)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要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单位整体考勤管理,实行在单位时间内控制缺勤人数的考勤办法,即当一个单位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一个月之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要核减其编制,考核综合管理部门要降低该单位全年综合管理目标考核等次,组织、人社部门要将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人数控制在10%以内。

  (一)请假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二)旷工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迟到、早退累计人数达在职职工每人一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不计入年休假期;但产假、探亲假、婚假、丧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应包括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假期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十六条 对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定期公布、上报情况、不照章办事、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谎报请假事由骗取假期脱离工作岗位的,一经发现查实,除诫勉谈话外,该请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按旷工对应条款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的,按旷工一天对待。上班期间私自参与娱乐、赌博、酗酒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办公室玩网络游戏以及擅自脱岗的,一经核实,除按相应的条例、制度、法规处理外,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对待。

  第十九条 考勤管理应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平时考核工作紧密挂钩,考勤结果要作为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优选模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要组织人员,对公务员考勤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考勤管理细则,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半年要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上报《考勤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行政机关的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未登记公务员的正式职工和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下载:市直部门(单位)月考勤情况月报表  请假审批表
 
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同一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近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保证工作连续性制度。

  二、实行AB岗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除不适宜设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外都应实行AB岗,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三、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空岗现象,保证工作连续性。所有工作人员应增强工作责任性,杜绝工作差错和失误。

  四、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短时间离开岗位的,应报告岗位直接领导同意,指定AB岗人员代办业务。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业务事项,并做好业务交接,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人走事停、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现象。

  五、部门、单位负责人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避免出现领导责任缺岗现象。

  六、因推诿、扯皮、空岗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或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影响群众办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由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庆阳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市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群众到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单位、窗口服务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当群众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群众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并将请示结果告知群众。

六、各单位要将各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索取或查阅。

七、凡需一次告知群众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庆阳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庆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制度由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庆阳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离岗告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群众,特制定庆阳市工作人员离岗告示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说明具体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无论何种原因,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假按《庆阳市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暂行规定》(庆办发 [2012]27号)执行。

    2、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科室(办)负责人汇报、经科室(办)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科室(办)负责人离岗2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三、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四、各科室(办)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五、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对违反离岗告知制度有关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处分外,应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六、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岗。

    七、本制度由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庆阳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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