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监督检查科 作者:高伟 发布时间:2024-07-23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凸显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份量越来越重。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今天,我从六个方面(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相关概念、机构编制管理的权限、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违规的几种情形、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内容、监督问责和违规行为、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结合部分案例,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政策,与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部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相关概念

 

1.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指具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权限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的督导、督查、检查、核查、评估、调查、处理、问责等活动的总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机构编制管理,严明机构编制纪律,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决保证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2.什么是机构编制纪律? 

机构编制纪律指为保障机构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秩序,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的各类规定的总称。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全体党员以及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3.什么是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指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每年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制度。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比如,2020年11月,中央编委印发了《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各级编委每年应当报告的时间和8方面事项(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项:(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三)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情况;(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情况;(五)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情况;(六)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情况;(七)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明确了各部门每年应当报告的时间和7方面事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三)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四)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五)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六)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4.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评估? 

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指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和程序,对有关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重要依据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比如,2021年4月,中央编委印发了《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其中第七条明确了评估的方式(包括实地走访、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资料、数据分析等);第十五条明确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的4方面9条具体指标(包括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落实、机构改革落实、权责清单实施、“三定”规定职责任务落实、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整改等);第十七条明确“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相关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印发1年后,对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具体事例略)

5.什么是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的活动。 

     6.什么是“吃空饷”? 

“吃空饷”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吃空饷”分为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单位“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具体事例略) 

7.什么是“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支笔”审批制度,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统一审批的一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一家审批、一家行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8.什么是机构编制核查?

机构编制核查指对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机构编制核查由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部署,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权限

 

9.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权限?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指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管理机构编制事项的职责范围。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有严格规定,以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为例,凡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只能由党中央启动;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对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提出动议。 

10.什么是编制管理权限?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第二十条明确,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

11.什么是领导职数管理的权限?

领导职数管理的权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逐步消化。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州)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党政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

《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核定,根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适当增减。原则上市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超过4名、县级不超过3名,个别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核增1名。

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另行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上级机关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任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从严核定领导职数。

(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

《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2名,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名;编制数在16—50名的,核定1—3名;编制数在51—100名的,核定2—4名;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5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一般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三)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市县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1—2名核定,编制数较多或工作任务重的可以适当增加。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类机关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实际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2.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进行动态、实名管理,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确保具体机构设置和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际配备的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的管理方式。根据中省关于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以及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实有人员信息情况。 

13.什么是超限额?

超限额指在规定的机构数额外,擅自设立机构的行为。各级党政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由党中央统一规定。2018年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党委机构限额与同级政府机构限额统一计算。省级党政机构数额,由党中央批准和管理,规模较小省份的数额与一般省份有所不同。市县两级党政机构具体数额,由省级党委在中央规定的限额范围内予以明确并实施严格管理,根据大城市、中等城市、大中小县等具体情况,机构数额有所不同。对事业单位的数量,中央要求各地各部门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不得突破总量新设事业单位。 

《条例》第28条规定:对在限额外设置机构的情况,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三部分,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违规的几种情形

 

14.什么是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指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反映出该机构的职责任务、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规格级别等。机构名称一般由“区域名+职责名+类型名”等三部分组成。《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擅自更改机构名称案例

  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均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15.什么是机构重叠? 

  机构重叠指同一层级的党委政府或同一部门(单位)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责相同、相近的机构或内设机构。机构重叠实质是职责重叠,往往造成管理资源浪费、推诿扯皮、行政效率低下。 

  16.什么是变相增设机构? 

变相增设机构指表面上没有增设机构,但事实上增设了机构,以规避机构管理的行为。变相增设机构问题的常见情形:一是名义上是加挂牌子,实际上独立配备了一整套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二是设立以履行行政职能为主的事业单位,变相规避行政机构限额。三是临时机构或其他非常设机构的任务已经完成但长期未撤销,借该机构的“壳”从事其他业务活动,进行实体化运作。 

(具体事例略)

 17.什么是不定规格变相设立机构 

不定规格变相设立机构,指不明确机构规格,通过明确领导人员级别来设立超出审批权限的机构,以规避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如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地方设立副厅局级以上机构应报省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有些地方规避这一管理规定,不明确机构规格,实际配备副厅局级以上领导人员,这就属于不定规格变相设立的情况。

(具体事例略)

18.什么是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越权审批机构编制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具体事例略)

19.什么是超编? 

超编,指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用人程序、按照在编人员管理的实有人数,超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的情形。

20.什么是自定编制?

自定编制,指各地区各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行为。 

(具体事例略)

21.什么是超编进人?

超编进人指机关、事业单位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核定的编制数额的行为。超编进人一般分为违规超编进人和政策性超编进人两种情况。对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部门可以向同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报。对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改革等原因造成的政策性超编,应当按有关政策积极稳妥消化超编人员。 

22.什么是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也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具体事例略)

23.什么是高配?

高配,指某一职位领导成员行政级别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该机构规格相对应的职位层次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经有权机关批准,一些单位的领导职务层次也可以高于该单位的机构规格,如经中央组织部批准教育部直属部分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配备副部级干部。

(具体事例略)

 24.什么是挤占挪用编制?

挤占挪用编制,指占用或挪用其他层次、领域或系统编制的行为。如上级占用下级或基层编制,擅自将其他层级、单位的编制挪用到本层级、本单位使用等。 

(具体事例略)

   25.什么是“三超两乱”

“三超两乱”,指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五种违反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其中,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设置职务名称,主要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查处和纠正。

(具体事例略)

26.什么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指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务数量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 

    (具体事例略)

 

第四部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内容

 

27.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5方面17条,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28.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指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这里所称的各类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29.什么是“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指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的简称。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三定”规定的效力和层级作了进一步提升,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形式表述,一经发布,则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30.什么是“条条干预”?

“条条干预”,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 

(具体事例略)

31.什么是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指机构编制工作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机构编制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和规定程序专项办理。未经中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置备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32.什么是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指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具有不得擅自改变或变通的约束效力和限制作用。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 

33.什么是机构编制工作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程序指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循的环节、步骤和顺序,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四个环节。 

       

第五部分,监督问责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

 

34.什么是监督问责? 

监督问责指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责任的过程。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机构编制工作中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35.什么是约谈?

约谈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人,当面指出相关问题、开展纪律提醒、整改提出要求的一种处理措施。约谈是机构编制部门对违规情节轻微或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违规单位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责任人既可以是违规单位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承担机构编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约谈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约谈建议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提出,约谈建议的内容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的主要问题等,报本级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约谈结束后,要形成书面约谈记录,并归入相关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查处案卷。 

36.什么是责令说明情况?

责令说明情况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采取的要求其书面说明违规行为的发生背景、决策过程、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的处理措施。责令说明情况适用于违规情节较轻、整改情况不完备的情形,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作出责令说明情况的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37.什么是下达告诫书?

下达告诫书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采取的以正式书面文本方式指出相关问题、开展严肃批评、进行纪律申诫的处理措施。 

下达告诫书,一般适用于对约谈或责令说明情况后再次发生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监督检查机构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告诫书一般要存档备查,视情况抄送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考核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38.什么是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指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相应追究纪律、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或者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于公职人员,其实质是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失职必担责”,目的是实现权为民所用。 

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建立起了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追责问责,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39.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2)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3)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4)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5)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6)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7)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40.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事实、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照规定合并使用。 

41.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依照规定合并使用。 

42.对违规单位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对违规单位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形有:违反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处理措施后仍拖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问责的其他情形。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43.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4.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单位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 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什么是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终身问责?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46.什么是机构编制离任审计?

机构编制离任审计指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25条规定,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线索移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予以认定并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纳入机构编制问题台账全面整改。 

 

第六部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

47.什么是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指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对登记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筛查,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受理结果。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登记单                                                                                 

48.什么是“12310”举报电话?

“12310”举报电话,指全国机构编制系统受理举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专用电话,是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必要措施。 

2005年,为加强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畅通信息渠道,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了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举报电话“12310”,受理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如需向本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可直接拨打“12310”;如向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可在拨打“12310”前加拨该地区区号。“12310”举报受理一般要经过接听、受理、立项报批、办理、审核、反馈、办结、反馈等具体工作流程,须严格执行甘肃省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49.“12310”举报平台受理哪些违规问题的举报?

“12310”举报平台主要受理:(一)超编进人的;(二)擅自设立机构或者提高机构级别的;(三)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四)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五)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七)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八)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九)挤占、挪用编制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50.什么是机构编制审批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联动机制。 

2023年8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办法(编办发〔2023291号)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党校、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级机构编制管理协作配合工作。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我们要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等原则,注重运用科学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立足职责使命,主动担当作为,以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管理,服务保障全市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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