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主要汇报三点,一是行政法概述,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用语释义,三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是指调整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行政法的制度精髓在于“控权”二字,要理解行政法的具体制度机理就要从控制行政权、约束行政权的思维上入手,行政法事实上就是捆在行政主体身上的“绳索”。
李佳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这样讲:“行政法讲述的故事其实很简单,甚至是很单调的,永远都是一个官对于一个民做了一个行为,然后民如何找救济的故事。”换言之,行政法核心框架要素就是“两个主体一个行为三个救济阶段”。
两个主体分别是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
一个行为是连接“官”和“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行政实体法体系的核心。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
“有权利,必然有救济”,行政法的三条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方式和功能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社会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方式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就是赋予行政关系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性质,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过程,成为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过程。
3.行政法的调整功能
行政法的调整功能,是指行政法调整关系的整体作用。行政法有赋予行政机关管理职权以保证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以防止和消除行政违法行为两方面的功能。
(三)行政法的地位作用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执法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我国行政法实行成文法制度
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我国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种类,根据其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2.惯例、判例、理论学说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第一:合法行政原则
1.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与民事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负担行政行为,即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给付性服务性等纯粹授益的行政行为。
(3)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2.根据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3.内涵
(1)行政机关遵守现行法,其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具体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现行法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和决定。比如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即“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比如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授权活动,其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和决定,具体包括:
①行政机关采取负担性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②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从事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活动,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授子计划生育部门对超生孕妇强制引产的权限,故计划生育部门对超生孕妇强制引产构成违法。
第二:合理行政原则
1.地位
(1)合理行政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
(2)合理行政原则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主要含义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符合理性。
(1)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2)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3.具体含义
(1)实体公正,强调行政管理目的的正当性,即行政管理目的应当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偏私,即不得利用行政权为本机关或者本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2)实体公平,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不偏祖。例如,某街道办事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的情形下长期为百姓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夏某向该街道办事处申请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街道办事处以“不具备法定职权”为由拒绝出具。该街道办事处的拒绝行为显然违反平等原则,应属违法。
(3)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应只考虑与法律规范授予其特定职权之目的相关的因素。该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有可能损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发生。
(4)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①有效性,是指行政手段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
②必要性,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手段,即应采取影响当事人权益最小的手段。此也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比如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就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③均衡性,是指行政手段不能给当事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实际采取的行政手段影响的当事人利益必须小于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利益。比如为保护财产安全,就不得以牺性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
第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1)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给于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重大事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高效便民原则
1.高效。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禁止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禁止不合理迟延。
2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
第五:诚实守信原则
1.诚信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保护(限制“出尔反尔)。
(1)禁擅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因违法或不当等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权责统一原则
在宏观上,权责统一原则要求:“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其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效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以实现职责与职权的统一。
2.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实现职权和责任的统一。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用语释义
(一)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按不同标准,对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民法典》将我国现行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类。
法人的特征包括:法人不是自然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我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三条: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二)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与其他法人的区别:
1.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国家机关法人依据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要法人证书类作为凭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社团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2.活动领域不同。机关法人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团体法人活动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编制部门统一使用数字1表示。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表示其他。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现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区划代码为准。第9-17位: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由原质监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系统内自动提供。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系统经过大量复杂的计算后生成,该计算只能在系统中完成,无法人为控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印制、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 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规范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宗旨一般以不超过20个字的一句话概括,可使用一个逗号和一个句号;业务范围的主要依据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在“宗旨”后空2个汉字的距离填写,一般是名词加动词的词组,不同的“业务范围”之间不使用标点符号,各项之间用一个汉字的距离分开。
(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按法定程序产生,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
1.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产生于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准确、全面、直接地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为此,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必须由法人内部成员担任,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全面地代表法人的权益。
3.必须是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三年的人员,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的人员,不能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起草组织,制定章程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一并提报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事项应与核准的事业单位章程一致。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一并提报备案。
事业单位章程内容:未进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事业单位,其章程应当包括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信息公开、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11号)执行。其章程应当包括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举办单位的权利、理事会、管理层、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章程修改等内容。
三、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关于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认识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4章23条,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对行政许可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1.依申请性
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行政机关不会依职权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
2.授益性
行政许可的核心是“一般禁止的解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则解除了某种禁止状态,当事人被赋予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能力,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3.要式性
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口头等非要式方式作出许可决定,从许可的申请、到许可的受理,再到最终的准予或者不予许可,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4.外部性
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行政许可均具备。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比如,行政机关年度财政预算需要财政部门批复后,才可以执行,批复对象为行政机关,行为性质是内部行为,又如,教育部对中国政法大学举办大型国际法学研讨会的审批,也是行政机关对外事活动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2.下级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重要计划、规划决策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机关,由上级对该请示予以审查批准,这是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公文流转过程,该批准的对象为下级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给予确定、认定、证明,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种类
1.确定。对公民、法律或其他组织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比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登记。行政机关依法在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情况或事实,并正式确认的行为。比如,户口登记 。
3.证明。行政机关向其他人明确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特定的实时状况。比如,学历证明。
4.认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既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请求确定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认和肯定。比如,企业性质的认定。
5.鉴证。行政机关通过某一事项或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和判断,确认或证明其合法性或效力的行为,比如,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进行鉴证。
行政确认的特点
1.既存性。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已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确认只是对于既存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宣示性和保护性。行政确认的功能在于对世宣示某种已被确认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并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和作用。
3.证据性。被认定或证明的法律关系经过国家机关的行政确认、被附加了国家机构的公信力,其证据效力大大增强,比如工伤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在行政和司法证据制度中均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形式。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存在以下不同:
1.是否具有赋权性
行政确认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行政许可意味着赋予了被许可人某种当事人本来并不拥有的权利,允许被许可人自由实施某种行为,是权利的“无中生有”。行政确认是对业已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评判和宣告,比如,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和机动车登记(产权登记除外),它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在没有该确认行为前,当事人的权利其实还是存在的。我们识别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某种证书、证明、凭证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关键在于判别该行为是否具有赋权性。
行政确认的感觉很像由公权机关作出的公证,并没有赋权,只是将业已存在的某种事实状态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加强,使其更为正式化。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制度中行政确认也往往被视为“行政证据”的一种。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是否具有责任性
与赋权性相关联,当事人没有获得行政许可,意味着没有被行政主体赋予开展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当事人如果从事了该行为,必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必定要承担对应的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而行政确认却与此不同,即使当事人的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机关的确认,当事人从事了相关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3.是否具有溯及力
行政许可是面向未来的赋权行为,是允许被许可人从事今后的某项活动,而行政确认是对以前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加强和巩固,效力主要针对过去。
(二)关于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的认识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步骤,完成审查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年度报告公示采取事业单位自查、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公示的方式,我们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6项内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电子版;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审查人员在判断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对于资产负债表等资料的报送可以考虑由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加盖公章)进行提供,进一步加强监管。
3.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
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取比例为1%—3%。当年已经被抽查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再计入本年度内抽查的基数。
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抽查。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 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