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工作怎么干? ——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庆阳市委编办 作者:张新 发布时间:2024-08-07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部关于党支部建设的法规,一共有8章、37条、7300多字。《条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构成了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提出了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条例》制定的背景做了说明,是关于立法的动因、动机。首先是党章的要求,要落实党章。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关于党支部建设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至于具体的工作操作、程序要通过《条例》来体现,这是细化、具体化。

《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这一条明确了党支部的4大功能定位即:党的基础组织、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我们党开展工作依托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就是党支部。如果把全党形容成一个人,那党支部就肌体的基本细胞如果细胞不活跃,细胞没有生机,甚至细胞不发挥作用,那么肌体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所以,如果没有党支部,党开展工作的依托就会薄弱甚至丧失此外,这一条明确了党支部分别对党员和群众的职责,它对党员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三个职责,对群众担负着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四个职责。

l延伸学习

说到党的基层组织,我们顺便延伸学习一下党的组织有哪些,具体有什么区别?

党的组织体系: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671.2万名(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数据),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组织”起来。

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 现有基层组织493.6万个)

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建制分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层级隶属来体现,基层党委下设总支,总支下设支部。

基层单位设立党委、总支还是支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成立基层党委;超过50名、不足100名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成立党支部。人数是原则性规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突破上述党员人数限制。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十九大党章对每届任期进行了修订。之前,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十九大党章统一修改为三年至五年。

l进一步延伸学习

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党组(党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他们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党委、党工委

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或工委,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如街道工委、开发园区工委、机关工委、教育工委等。

党工委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机关党的工作,教育工委主要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工作。

与党委相比较,从形式上看最直观的不同是,党工委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其领导班子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党委、党组(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

以行政机关为例,一方面行政机关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另一方面,根据党章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任务职责是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党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加强党的领导目的。一般党组书记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党委和党组区别主要有三点:(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3)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党组性质的党委: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有一类相对特殊的党委(党组),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党章第九章党组部分第五十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建立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目的是加强对某个行业、某个系统的自上而下集中统一领导。比如,公安部党委、国家安全部党委、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资委党委、外交部党委。特殊性在于具有党组性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以党委形态存在,直接承担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党委、纪委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与党的组织对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为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基层纪委三个层级,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

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是上级纪委为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的派出代表机关,如街道纪工委、开发园区纪工委、机关纪工委等。如同党工委一样。

基层纪委与纪工委,都受同级党委(党工委)和上级(派出它的)纪委双重领导。主要区别是:基层纪委是一级纪检机关,纪工委是派出机关;前者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组织任命

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纪工委与纪检组的区别主要在派出派驻的不同。纪工委受本级党工委和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独立性更强、监督执纪问责权利更大,这从两者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权限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派驻纪检组更多被视为纪检机关自身的组成部分。

 

现在继续学习《条例》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5条原则。5条原则是我们党在百年历史中在党的建设、党支部建设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是对党的建设基本规律的总结。所以在支部工作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按照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客观规律开展工作。

第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一个原则也是指导思想,直接决定了党的建设的先进性、纯洁性能不能实现。

第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九大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现实状况、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提出了一个总体要求,明确了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是党的十九大对全党提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支部的首要任务也是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同时《条例》对政治建设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说明,就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党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同时也要做到“两个坚决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成功经验。在过去的101年时间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支部工作是一条重要的组织途径。习近平总书记讲,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到党支部更是体现为群众路线、群众观点,也就是: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这就要求党支部要扮演好“火车头”的角色。

第四个原则是组织建设原则,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党支部运行开展工作就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如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那就是支部工作要群策群力,真正调动发挥党员的积极性,积极性发挥出来了,主体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同时,还要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和活力。

最后一项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最后一条主要说明党支部作为党组织结构的基础单元,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贯彻到基层,就必须通过支部发挥作用,最终落实到支部所在的各行各业中去。

二、组织设置

《条例》在第二章重点讲了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党支部设置的一般情况;第二,明确规定党支部的设置要创新。

1.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这说的是党支部的设置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这说的是党支部的设置领域),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这说的是党支部的设置条件)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应当”在法律法规里面就是必须。“3人以上”也包括3人。所以一个支部的党员人数最少是三人,最多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这些说的是党支部的设置程序)

另外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2.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条例第五条主要讲的是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设置形式上创新主要是因为人员流动引起党员流动,党员流动后如何管理,在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都是这些年的创新。

第一种情况,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种情况主要就是针对外来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单位,为了不让党的基层工作出现空白,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第二种情况,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支部是一个新概念。

第三种情况,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一条更多的指的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因为有工程、有项目,人员就发生流动,如果符合人数条件的就应当成立党支部。

第四种情况,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所以只要是党员,他就有组织,就有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就可以过组织生活,就能够依托组织发挥党员的作用。

三、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条例》第三章第八、第九条是对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阐述。首先讲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党章》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这一次《条例》制定首先就根据党章的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八项基本任务。这八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相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然后,第十条针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重点任务。

四、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条例》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3大类。即: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小组及其会议。

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这就明确了党员大会的职能是什么,党员大会怎么开。第二,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就明确了支委会怎么开展工作,怎么运作。第三,党小组及其会议。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条例》还对各个会议召开的期限、职权和任务、步骤、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基本遵循。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定位),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的期限是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开会频次。对于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也作了规定,即: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表决条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通过条件。这里注意一下,一是“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二是“应到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比如我们支部有22个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含退休党员),应到会过半数就是12票,就算今天开党员大会只来了16个党员,那也得有12票赞成才能通过。如果变成到会人数的一半就通过,那最后变成8票就通过了,而事实上8票才占党员总人数的36%,这属于少数通过。而民主的原则是由多数决定。所以,通过这个规则保证了多数决定权。三是“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达到半数和超过半数是两个概念,所以22个党员必须超过11个,也就是最少要有12票。

除了党支部党员大会,还有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而对于党小组,《条例》规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并规定了党小组组长的产生程序。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四章对党支部工作机制的规定,也就是对党支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规定。

五、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对于组织生活制度,《条例》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并对这些活动的频次、内容、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三会”是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课”是党课。条例关于“三会一课”的规定是:“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关于党课的规定是: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而关于主题党日,条例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组织生活会做了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关键是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会前、会上、会后都有规定,即: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这表明组织生活会要有问题导向,它不是漫谈式的,而是要集中锁定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并强调落实整改。对于会前、会上、会后的规定形成了一条逻辑闭环。

条例第十八条对民主评议党员做了规定: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怎么评议以及评议的程序是什么呢?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程序有先后顺序,不能随意。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所以我们一般都是年底和组织生活会议一起开展的。

条例第十九条对谈心谈话做了规定: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注意这里的谈心谈话是可以将组织生活会议前开展的谈心谈话包括在里面的,但每年开展的谈心谈话不仅仅是组织生活会议前谈话那一次。

六、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条例》第六章专门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了规定,明确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提出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和选拔渠道等。如果把党支部形容为“火车头”,那党支部委员会就相当于火车头里头的“发动机”,条例把它单独成章就能说明支委会的重要性。

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范了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在岗位上,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对于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这个规定就是说,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也可以设立1名副书记,但没有设党支部委员会,因为党员人数太少。关于每届任期条例讲:在任期上,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为什么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而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呢?因为以地域为单位设立的党支部,上级单位是基层党委,比如说村党支部上面对的就是乡镇党委,社区党支部上面就是街道党委,乡镇街道党委每届任期为5年,对应到上级县区党委每届任期也为五年。所以,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推进,以地域设置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与上级基层党委一致。

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人少,不足7人,所以就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书记、副书记的授权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选举产生,有民主基础。同时,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在人事任免上就体现在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六章一共有9条,涉及党支部书记的条文有6条。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对党支部书记的职责、任职条件、选拔渠道分别在作了规定。首先是党支部书记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其次是任职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第三,《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对于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作了详细规定。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是多重的,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条例》规定得很详细分别对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支部书记选拔进行了规定。特别规定了对村和社区的书记的选拔来源。因为村和社区这个书记更重要。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常常在村、社区中担任行政职务,是基层领导。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激励做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则是激励机制。《条例》指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这里主要说的是继续进步、继续发展的问题。有了激励机制,才利于干部成长。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与保障

《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的内容。首先是领导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集中讲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条例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具体对支部建设的指导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支部建设工作,《条例》有具体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条例》里有很多条款都特别列出村、社区党支部。原因就是村、社区是以地域组织起来的,牵扯到民意、民生、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所以村、社区党支部实际上承担的政治功能更突出、更重要。

其次是保障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党支部工作的保障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这里又特别讲到了村和社区,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而且对于村、社区、园区,这样以地域为单位的组织,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在保障中还包括技术保障,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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